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现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F*****小型轿车从定兴县**乡**村家中出发,驶入**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道**路口,向北驶入**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路口,向西驶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处时,被定兴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57毫克/100毫升。后被带至定兴县**医院抽取血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46.4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冀F*****小型轿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物证: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冀F*****小型汽车一辆(附照片);3.鉴定意见:保法医鉴字[2020]酒检字第06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破案经过,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定兴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定兴县**乡**村,联系电话 1593147****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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