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70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贵池区百牙路出发,0时26分许,在行驶至长江南路与湖心路交叉口附近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国云
检察官助理:锁婉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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