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道**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5点15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州临时*****号二轮超标摩托车沿着赣州市章某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由黎某某驾驶的无牌“牛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健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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