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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租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徐家村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并至医院抽血送检,归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0.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查扣经过、血样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俊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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