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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3********,汉族,文盲河北省张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张北县408县道22公里200米处被值勤公安干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0毫克,提取血样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2.95毫克。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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