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3********,汉族,文盲,住河北省张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1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张北县408县道22公里200米处被值勤公安干警查获,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0毫克,提取血样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42.95毫克。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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