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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4********,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村****号,2008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7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谢某甲在建宁县濉溪镇****小区汪某某家吃饭,吃饭期间,喝了自家酿的红酒和百威啤酒。饭后独自一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出发,途经亿兴红绿灯、水南红绿灯、水南圆盘、水南桥、国土局至**菜市场的***超市,后在超市附近看别人打麻将。16时30分许,谢某甲又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返回**家中,沿着原来的路线返回,途经国土局、水南桥、水南红绿灯往圳头方行驶,行驶到建宁县****门口路段和对向谢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来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谢某甲喝了酒,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随后在县总医院抽取了血样并送往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测鉴定,所送谢某甲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52.77mg/100ml。谢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建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谢某甲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谢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和行驶路线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和有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国勤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村****号其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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