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7********,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武某区农坛路从陆斡镇方向往武某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农坛路与红岭大道路口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在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