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住**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5.71mg/100ml)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镇**社区**路路段时,与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的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经鉴定,赖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赖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94****,保证人金某某,联系电话132151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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