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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区**村**坊**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街**巷**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68mg/100ml)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载客黄某某、胡某某)途经本市**区**路**号对出路段时,被袁某某(另作处理)驾驶的粤K7****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黄某某报案处理,谢某某等人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扣押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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