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恩阳区渔溪镇街道开往明阳镇青木社区(原青木镇街道),并在王某某家再次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将王某某夫妻二人送往青木卫生院,随后独自往渔溪镇街道方向行驶,中途又调头往明阳镇青木社区方向行驶,行至渔溪镇石马村王爷石路段时发生侧翻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谢某甲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在接受办案民警询问时否认酒后驾车并让王某某冒充肇事者。办案民警对谢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25mg/100ml,随后将谢某甲带至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谢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谢某甲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谢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1张;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登成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住巴中市恩阳区**镇**社区,联系电话1819011****。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补充证明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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