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身份证号4306821971********,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仍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本市太阳桥市场送货去长炼,货送到后,晚饭与货主及其他三位送货人一起平分了一瓶一斤装的牛栏山白酒,之后谢某某在返回本市临港新区**队**队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5mg/100ml,经平安司法所鉴定,谢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7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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