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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7年8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沂水县姚店子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省道22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沂水县许家湖镇万泉湖村路口路段时,追撞于顺行在前的兰陵县**镇***村李某某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尾部。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徐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6668****)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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