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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大众皖******号小型轿车,沿烈山区迎宾路行驶至煤杨新村西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陶某某驾驶的小刀牌两轮电动车追尾。2019年4月15日,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83mg/100ml静脉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育红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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