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86*******,汉族,中专文化,从事医药销售工作,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路**巷**号**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新村**栋**单元**室,曾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6月被太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22时05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H****7小型汽车,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贤南路市府路口以北20米附近路段掉头时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谢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交警发现并经电话传唤到案。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安庆市交警一大队认定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且事发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某已对受损的道路护栏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造成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思惠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地同户籍地,联系电话:1865567****;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