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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南庄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伟华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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