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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持C1证驾驶陕E****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将车辆顺向临时停放在**镇**村至**村村道西侧,在开车门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某无证驾驶的吉圣牌电动摩托车碰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接到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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