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5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予以释放,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许,谢某某、赵某某、沙某某三人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垭口餐馆吃晚饭,期间谢某某喝了白酒。晚饭后,谢某某又在同德镇垭口路段小商店前喝了啤酒。当晚21时19分许,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同德镇垭口路段驶往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家里,行至省道216线689km+315m处发生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一辆号牌为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侧倒在现场路边的水沟上,谢某某受伤在现场,民警询问其受伤情况时,闻到谢某某有酒气呼出,谢某某承认其饮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谢某某进行检测,其结果为234mg/100ml。谢某某因伤随即被120救护车送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抽取谢某某血液样本待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10.7mg/100ml,其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二医院门诊病历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唐典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88233****,151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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