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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号灰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天府新区永兴镇世纪街“老板凳”串串店外出发,沿世纪街向红花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永兴镇北新街91号门前路段酒驾整治点时,倒车并弃车欲逃离现场,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查,被告人谢某某的驾驶证已于2017年被注销,系无证驾驶。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无证驾驶、逃避检查、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小翠

                                 检察官助理:朱砚博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9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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