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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大厦**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月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6****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苏州市吴某某尹西工业大厦出发,沿迎春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湖路、枫津路行驶至红庄新村小韩中介附近停车。后因与他人发生口角被打,引发报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处警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检察官助理:王萍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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