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小区**号。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8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浙J3****号五菱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82复线与上港西路红绿灯口处等红灯时在驾驶室内睡着,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查单书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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