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号牌为粤F4****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珠玑聪背路段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27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8月27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谢某某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93.48mg/100ml,达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查处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 吴良珍
检察官助理 吕 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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