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25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2********,壮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西线公路甘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4.2毫克/100毫升。谢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058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