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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车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谢**,男性,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17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乡***村**号,现住新疆库车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28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无证驾驶),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谢**认罪悔罪,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案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提出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5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谢**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豫L****号小型面包车沿长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春路与幸福路十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核查,谢**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对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2.9mg/100ml,谢**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带至库车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固定证据。该血液经委托新疆交通司法研究鉴定中心鉴定,高明月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于2020年01月28日送达犯罪嫌疑人谢**,谢**对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NKJ0054号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2.犯罪嫌疑人谢**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4.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技术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市人民法院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现在处所现取保候审,住库车市****号。联系电话:18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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