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布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谢某某驾驶贵******号小型轿车沿**线由昭阳城区往昭阳区**镇方向行驶,22时40分行至**线2906公里100米处时,遇民警路检路查,民警发现谢某某口中呼出一股疑似乙醇气味的气体,于是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38mg/100ml。民警将谢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谢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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