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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09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昌市梅花镇X357线26KM+50M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粤FE****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1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庆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乐昌市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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