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本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途径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北行黄江镇路段,其车头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一辆小轿车的车尾发生碰撞。案发后,谢某某在案发现场前方停车,随后驾车从黄江收费站驶出高速,后被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6.93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与秦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谢某某已赔偿秦某某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原籍材料等书证,执法录像,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谢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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