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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1********,侗族,小学文化,保安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陆大道由景怡苑路口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于20时21分行驶至**道**新陆大道8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谢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7mg/100ml,后抽取谢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谢某某血样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1.28mg/100ml。

案发后,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546号检验报告;5.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检察官助理 王道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53****)。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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