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无驾驶资质,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7时30分,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质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人员文某某,4岁)行驶至高安市**镇**大道**广场旁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赣C****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时,发现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送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同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驾驶资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