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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蕉岭县,住广东省蕉岭县****** 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2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蕉岭县长潭镇**大道***门口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粤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在蕉岭县人民医院抽取了驾驶人谢某某和陈某某的血液。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0mg/100mL,陈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蕉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冬兰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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