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2012年2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18年8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0.7万元。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闽F*****号小型轿车,准备从连城县新泉镇往上杭县旧县镇,沿319国道行至厦蓉高速新泉收费站入口时,遇民警执勤检查,对谢某某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龙津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天宝
检察官助理 吴思璇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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