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国电信**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现住宁乡市***镇***社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搭乘由张某某驾驶的湘A****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宁乡市出发前往湘潭市,2020年9月27日23时许自益娄衡高速田心收费站进入高速后往南行驶,经檀树冲互通转沪昆高速后继续往东行驶,9月28日1时56分许,张某某驾车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湘潭北收费站内广场后换由谢某某驾驶该车驶入收费通道,被湖南省高警局湘潭支队湘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谢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璠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宁乡市***镇***社区
**路家中,联系电话1334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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