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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粤J9K****二轮摩托车,行至开平市水口镇高地村路段(即G325国道108KM+900M),与前方由胡某某驾驶并搭载戴某某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胡某某、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超被送院治疗而后被查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胡X贵、戴X海、徐X杰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笔录、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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