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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102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礼元镇,住闻某某礼元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晋MA6***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闻某某东镇镇街上“****面馆”附近到东镇镇西街村一按摩店,与该按摩店老板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报警。闻某某公安局东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该案移交至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理。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6.16mg/100ml。经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谢某某及其驾驶机动车的照片、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照片、提取血液样本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卫龙

检察官助理  张方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闻某某礼元镇*村***号,取保候审由闻某某礼元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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