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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7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号(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0时50分许,南部山区交警大队在****路**街路口处开展酒驾查处行动,谢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线05号线杆处时发现前方**街路口有民警在查酒驾,向后倒车时,与后方何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民警随即赶到事故现场。经酒精检测,谢某某呼气测试值为1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晚21时04分许,民警将谢某某带到**区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经检验,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遇到查酒驾的民警,向后倒车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健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6********、87******)。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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