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0036,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地产有限公司员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居委会**巷**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在万达华府西门由东向西右转驶入中清路时,与沿中清路由南向北周某某驾驶的皖K****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6.2mg/100ml。
2020年6月10日20时57分,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轿车,沿中清路上淮河路至颍南路路段行驶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带谢某某至阜阳市创伤医院抽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佳佳
检察官助理 张安静
2020年8月1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居委会**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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