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谢**,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现住新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其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饮酒后驾驶新*****号“五菱”牌轻型箱式货车从**市***小区行驶至**市**路“****”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90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谢**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2.5mg/100ml。
被告人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9月1日
1、被告人谢**现住新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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