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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37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202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4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龚某)沿中山市古镇镇**方向行驶,行至古镇镇**对开路段,因操作不当倒地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谢某某受伤的后果。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0.6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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