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社**村**号(以上系自报)。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90****小型面包车,在中山市**镇**街**队路段,碰撞被害人李某某的川R8****号小型轿车后驶离现场,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谢某某又步行至现场,接着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5mg/ 100mL。
事后,被害人李某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谢某某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莹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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