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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号,农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其朋友在泾河新城泾干街道(泾阳县城)桥北一路吃饭时饮用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约三四瓶。当晚21时许,谢某某驾驶陕D8****号小型轿车经龙泉路沿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辆行至西关小学东侧时与停放在路边的陕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仰翻,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到场后,经对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0mg/100ml。案发后,谢某某赔偿陕A8****车主经济损失一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血醇含量达到205.8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谢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二运

2020年2月26日 

附:1案卷贰册、光碟贰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2.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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