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无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阳区210国道295公里处时,被牛家梁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绕城快速路大队。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醇检验结果为10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检察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5529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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