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茂(临电)名B8****号电动二轮电动摩托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谢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其驾驶的茂(临电)名B8****号电动二轮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无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晓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766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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