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3******,汉族,小学文化,伊川县**镇**村**社区售楼部销售员,住伊川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时42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伊川县**镇**路**酒吧附近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酒店北边的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办案民警查获。于当日2时10分被带至伊川县中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谢某某所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非党员、公职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血液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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