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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4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为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丁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大石街区域内组织李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熊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多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期间,被告人谢某某明知丁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活动仍从中予以协助,按照丁某某等人的安排驾驶摩托车专门负责接送指定的卖淫女上门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8.5万元。2019年5月22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本区大石街**村**街**号**房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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