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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案发前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中心**栋**房)的经营者,其为非法营利,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购买国产的断电器、继电器、接触器等商品,再从网上购买伪造的**商标,自己打印上相关的产品信息并贴到商品上,最后通过**和**两个网络销售平台将上述商品销售到国外。2018年5月21日14时许,民警根据举报在龙岗区**街道**中心**栋**房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断电器673个、接触器128个、继电器962个。因被告人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销往美国,且其后期翻供,难以核实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具体时间及销售金额,目前仅能以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鉴定价格计算,涉案经营数额为19663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冒**注册商标断电器673个、接触器128个、继电器962个、笔记本电脑4部、手机5部、条码打印机1台;2.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华(广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涉案产品价格为人民币196632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涉案产品上张贴印有**公司注册商标的标签并予以销售,涉案的扣押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966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平

2020421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号,联系电话为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随案移交假冒**注册商标断电器673个、接触器128个、继电器962个、笔记本电脑4部、手机5部、条码打印机1台(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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