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8年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广州番禺支行申请开设“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一张(卡号:5194030011******),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后于2013年12月28开始逾期还款,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4601.05元。自2014年3月开始银行多次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欠款。
2011年8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荔湾支行申请开设“龙卡信用卡”一张(卡号:4367485014******),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后于2013年1月6日开始逾期还款,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9499.77元。自2016年8月开始银行多次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欠款。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开设“万事达标准双币信用卡”金卡一张(卡号:5240700246******),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后于2014年1月6日开始逾期还款,共欠款本金人民币10834.21元。自2014年1月开始银行多次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欠款。
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向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开设“阳光商旅信用卡”白金卡一张(卡号:4816990004******),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后于2014年1月1日开始逾期还款,共欠款本金人民币39869.22元。自2014年2月开始银行多次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催收,被告人谢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超过3个月未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晶晶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已向四被害单位代为退赔全部赃款。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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