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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乡**村**18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6月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9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分别申领一张信用卡,后累计透支59558.9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2020年4月21日,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侦查。

1.2018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固原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98235311的信用卡。2018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49766.44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上门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2.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固原分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59654291480837的信用卡。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9792.55元。经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谢某某办理信用卡档案、报案材料、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贷记卡账户登记台账、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仍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开慧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524****.

2.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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