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6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组。2011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资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1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A0000万能私人侦探)从他人手中非法购买他人的户籍信息、定位信息、开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谢某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倒卖龚某某等人,共计获利21958元。从谢某某手机中提取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93条,其中人口信息5条,火车飞机、车辆等轨迹信息180条,旅馆住宿信息172条,征信信息36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同案犯龚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219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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