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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园**区**座**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国**晋安区部上班时,将含有客户姓名、电话号码、贷款金额、贷款产品等内容的约7000条公民贷款信息,通过U盘拷贝到个人使用的台式电脑中供个人使用。2018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为拓展贷款业务,花了人民币2万元向他人购买了**公司含有客户姓名、电话号码、贷款金额、贷款产品等内容的约13900条公民贷款信息。经审计,被告人谢某某侵犯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为24180条,认定真实公民个人信息总条数为21871.5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个人信息真伪核实结果情况说明、手机号码查询用户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闽海财审字(2020)第686专项审计报告、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1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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