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为了购买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花园**号楼**单元房产,通过他人伪造了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该房产的银行贷款。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持伪造的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书及其他材料到福州市不动产中心晋安分中心申请办理福州市晋安区**镇**路**号**花园**号楼**单元不动产登记证明时,被发现离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系伪造,并予以当场没收。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证件文书。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榕晋公函(2019)273号、274号关于对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调取证据的函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榕公鉴(2020)1347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关于社会管理秩序、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骏
检察官助理:黄玉琪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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