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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汉族,专科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桂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侦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将自己名下的一辆东风启辰T70白色越野车(车牌号为桂R****6,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5900元。)抵押给贵港市**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贷款得38000元,并到贵港市车管所办理车辆抵押登记。被告人谢某甲花光上述抵押款后又萌生将车解押出售的想法,遂于2019年8月2日以丢失为由到贵港市车管所补办了车辆登记证,又通过贵港市西站公厕处的墙体广告找人(基本信息不明)伪造了**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个人贷款结清证明、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委托书等材料各一份,将上述伪造材料带到贵港市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将上述车辆转卖给贵港市**经纪有限公司的李某某,得款人民币48000元。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被告人谢某甲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供的“**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文不是出自印章印模查询证明上“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模制作形成的印章。2、被告人谢某甲办理车辆解除抵押登记时提供的“**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委托书”上的“**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印文不是印章印模查询证明上“**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印模制作形成的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明、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公章的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蒋某乙、杨某某、姚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谢某乙、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婵婵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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